盛德律师与中国多家重要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深厚关系是本所中国业务的关键性竞争优势之一。本所中国团队多位合伙人与监管机构主要政府官员的紧密工作关系使得我们更加了解本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商业解决方案的发展趋势。本所与中国政府机构的合作经验包括:
- 自1994年中国政府进入国际债券资本市场起,本所很荣幸地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国际法律顾问。最近,本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 香港首次公开发行并向机构配售总额60亿人民币债券的事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此项目于2010年分别被《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香港 以及中国法律大奖评为“年度最佳债券市场交易”及“年度最佳中国交易”。
- 代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与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盛德为中国人寿取得胜诉,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Griesa法官于2008年9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参与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两项引人注目的诉讼案。此项诉讼案件由美国原告提起,并涉及前中国政府于1913年发行的已失效债券。
- 就全球债券发行事宜(包括在香港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为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准主权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法庭之友”律师,参与由原告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提起的、针对中国维生素C生产和出口商的反垄断集团诉讼案。此项诉讼为首宗牵涉中国公司的美国反垄断案,并首次由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代表中国中央政府。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参与一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的诉讼。此项诉讼旨在抗议美国针对中国禽制品设定的进口限制。最后,中国向WTO专家小组提出的所有权利主张均获支持,美国政府再也没有重新设定禽类进口限制。
- 盛德代表中国商务部参与有关中国稀土案的WTO诉讼,对美国、欧盟和日本提起的出口限制主张进行抗辩。
- 盛德代表中国商务部参与有关中国原材料案的WTO诉讼,就美国、欧盟和墨西哥提起的有关中国出口关税和配额措施、配额管理制度及出口许 可体制事宜
- 主张提供抗辩。盛德通过证明原告的请求不够明确,侵犯了中国的正当程序权,促使上诉机构宣布专家组报告三分之一的内容无效,得以在本案中取得 重大胜利。
- 代表某一中国省级政府,参与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的商业争议和主权豁免案。
- 本所就多项反垄断事宜与中国商务部密切合作,并与其反垄断局的官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 本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保持密切沟通。
- 本与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中国环保部以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保持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