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拟议新规分为两部分1:一部分涵盖房地产投资(请点击此处),另一部分涵盖其他类型的投资(请点击此处)。目前,外国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投资有关的FIRRMA试点项目暂行条例仍在执行。查看盛德此前有关FIRRMA试点项目的资讯,请点击此处。
美国财政部同时发布了有关拟议法规的一些常见问题(请点击此处)以及一份情况说明书(请点击此处)。
1. 扩大CFIUS对非控制性投资的管辖范围。CFIUS已具备权利审查致使外国人士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FIRRMA允许CFIUS审查使外国人士获得“TID美国企业”(TID即技术、基础设施和数据)特定治理权或信息权的投资,即使该外国人士没有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定义为“涵盖投资”)。TID美国企业是指从事以下业务的美国企业:(a)生产、设计、测试、加工、制造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b)在关键基础设施方面履行某些特定功能;或(c)直接或间接维护或收集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
- “关键技术”包括某些出口管制技术、特定制剂和毒素、某些与核有关的技术以及新兴和基础技术。(新兴和基础技术尚未定义。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正对此进行研究。)
- “关键基础设施”在法规草案的附录中进行了详细定义。附录涵盖了广泛的基础设施,包括大型发电厂、大型管道、电信、某些海底电缆、某些数据中心和各种其他基础设施。
- “敏感个人数据”的定义包括11个类别,例如某些类型的财务数据、地理位置数据、生物特征数据、遗传和健康数据。任何收集或维护遗传信息的美国企业都是TID美国企业。此外,如果收集敏感个人数据的企业以敏感的美国政府机构或其人员或其承包商为目标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为其定制产品或服务,或收集/维护(以及拟收集/维护)超过100万人的敏感个人数据,则该企业属于TID美国企业。
2. 扩大CFIUS对房地产交易的管辖范围。拟议新规扩大了CFIUS的管辖范围,涵盖了外国人士购买、租赁或特许经营拟议规则附录中列明的特定机场、海港或军事设施内和/或周围房地产的交易。符合拟议新规的规管范围包括,外国人士必须获得以下三种或三种以上的财产权,即:(i)实际进入的权利,(ii)禁止他人进入的权利,(iii)改进或开发的权利,或(iv)固定永久性建筑物或物体的权利。拟议新规不包括某些涉及城市化地区和城市群中的房地产、单一住房单元、多单元商业办公楼中的商业办公空间(如果满足某些使用要求)、某些机场和海港的零售贸易,以及美洲印第安人、印第安部落、阿拉斯加原住民和阿拉斯加原住民实体拥有或托管的土地的交易。
3. 未来对扩大管辖范围的豁免。拟议新规将使“例外投资者(或例外房地产投资者)”免受管辖范围扩大到涵盖投资和房地产交易的新规管辖。符合“例外投资者(或例外房地产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 投资者必须是“例外的外国”国民或政府,或是在“例外的外国”或美国设立(并设有主要营业地点)的外国实体。财政部将指定有资格成为“例外的外国”国家,并且,如果财政部确定该国具备“分析外国投资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以及促进与美国就投资安全相关事宜进行协调的健全程序”,则应在两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国家例外地位;和
- 投资者的董事会(或同等机构)必须仅由例外的外国或美国国民组成,并且例外的外国或美国国民持有的投资者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必须符合规定的门槛。
4. 对涉及外国政府对外国人士持有实质性利益的某些交易要求强制性申报。拟议新规要求对外国政府在TID美国企业拥有“实质性利益”的某些涵盖交易进行强制性申报(或通知)。如果外国政府持有外国人士49%的投票权益,而该外国人士又通过涵盖交易收购了TID美国企业25%的投票权益,则存在实质性利益。强制性申报必须在交易完成前至少30天提交。若未提交强制性申报,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罚款。
5. 自愿申报程序。拟议新规允许各方就任何拟议涵盖交易提交一份长达五页的申报文件。此前,申报(而且是强制性的)只适用于CFIUS临时试点项目下的投资。现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愿提交申报以代替通知。在提交申报文件后的30天内,CFIUS必须采取以下行动中的一种:要求正式通知、邀请各方提交正式通知、发起单方面审查或批准交易。
6. 未决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有关申报费用的拟议规则。此外,与审查关键技术公司的某些交易有关的临时试点项目规则依然有效。CFIUS正在考虑是否继续要求对此类投资进行强制性申报。